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351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与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A座607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新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莉,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
法定代表人:郭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1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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