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固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固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易通远大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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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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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5民初4162号原告:***,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博,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固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育才,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包头市易通远大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景曦。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固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易通远大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郝英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