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9民初295号
原告:临沂市秀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银雀山路天和花园12号楼1-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1958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秀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秀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市秀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秀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7元,减半收取2113.5元,由原告临沂市秀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尤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