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2799号
申请执行人:***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299号海信天辰中心B座商务办公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78427913。
法定代表人:岳彬
被执行人:***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九号办公楼5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BYX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66110226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8050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0元、执行费2432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