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5534号
原告:重庆顺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96号29-1#(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2036777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伟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堆金村214-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4172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顺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伟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顺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顺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顺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