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7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镜村。
法定代表人梁林河,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委托代理人李军前,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大街东侧16号街坊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山,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湘138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自觉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垫垫付的509092元租金,并支付违约金20363.68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097元,由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本案申请执行费7785元,由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19年4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5月13日,本院向涟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控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保险、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
5、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人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538552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严楚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