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又名康平),男,汉族,现职业不详,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职业不详,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建设)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截止2020年9月5日,被执行人***、***尚未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领的工程款203473元,因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在东胜区法院将申请人的财产已经查封,尚未处置,在处置时双方可以抵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终结(2020)内0627执345的执行。
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裁定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程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乌云花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