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山,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大街东侧16号街坊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8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7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王 宇
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浩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