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7684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葛山路15号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九号办公楼52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以上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辽0202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22年7月9日)。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