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百优福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926民初1091号 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葛山路15号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优福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濮城镇后三里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住河南省范县新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机械公司)与被告河南百优福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优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顺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优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抚顺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和解协议》中剩余金额427.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能履行和解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金额104.946871万元(以协议约定违约金为24%年利率计算至2022年4月8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豫0926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豫0926执1285号。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第二条“案涉合同总额2093万元,30%预付款627.9万元乙方(百优福公司)已支付。30%进度款627.9万元中,乙方已于2021年1月6日支付给甲方(抚顺机械公司)100万元,未付款项乙方于双方本协议双方签署完成后1日内支付100万元及22592.5元(诉讼费)至法院指定账户,乙方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给甲方剩余427.9万元。***逾期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就当期逾期未付款项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现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给甲方剩余427.9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催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 被告百优福公司辩称,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应当支付,但因为疫情原因一直没有支付,另外原告起诉的违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6日,原告抚顺机械公司与被告百优福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豫0926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后百优福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抚顺机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926执1285号。执行过程中,原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案涉合同总额2093万元,30%预付款627.9万元乙方已支付。30%进度款627.9万元中,乙方已于2021年1月6日支付给甲方100万元,未付款项乙方于双方本协议双方签署完成后1日内支付100万元及22592.5元诉讼费至法院指定账户,乙方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给甲方剩余427.9万元。***逾期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就当期逾期未付款项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21年11月30日,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原告了100万元及22592.5元诉讼费。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剩余的427.9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催促,但被告仍未履行。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机械公司与被告百优福公司订立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百优福公司亦认可应当支付,故对抚顺机械公司请求百优福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到期的427.9万元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抚顺机械公司请求的违约金,原被告在和解协议中约定过高,该违约金实质上是督促百优福公司及时履约的惩罚性条款,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百优福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27.9万元及违约金(以427.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99元,由被告河南百优福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路 坦 审判员 郭 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