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14922号
原告:***,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德观道一(武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臻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片综合发展项目A3(企业天地3号)中信泰富大厦1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德观道一(武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臻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