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612号
原告:***观善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界兴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观善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观善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观善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观善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观善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 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