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大地绿化有限公司

*徐立与北白象镇后西岑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大地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510号
原告:*徐立,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白象镇后西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
被告:乐清市大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与被告北白象镇后西岑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大地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徐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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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黄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