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4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碧***,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7759412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石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54463031U。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4执151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杰
人民陪审员 杨 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