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704民初1699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柏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庆锻压公司)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重型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万庆锻压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中重型机械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庆锻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622.0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