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民初545号
原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涟源市白马镇徐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58003598Y。
法定代表人:黄社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明,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
第三人:黄雄冬,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第三人: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栗子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62701810U。
法定代表人:钟文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第三人黄雄冬、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原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秋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彭萍
书记员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