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珍珠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873号

申请人:淮安市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302145854A,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武墩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郭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苇,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910068XN,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12号。

被申请人:***,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南京珍珠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36248X1,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茶乌路5号。

被申请人:淮安生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228XF,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1号。

申请人淮安市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珍珠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生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珍珠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生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875380.89元。担保人郭伏红、周秀兰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X号X幢X室房屋提供担保。关于申请人申请保全***、南京珍珠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生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5380.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郭伏红、周秀兰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

案件申请4897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