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永安工业园特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52626718L。
法定代表人:游书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902执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