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9执保84号
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源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作出(2019)鄂09民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源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湖北源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6000万元其他财产;二、冻结湖北源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他人享有的6000万元到期债权。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实施完毕。2021年6月,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原冻结财产,本院作出(2021)鄂09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继续冻结湖北源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临空区支行账户8201××××1812的存款1355687.48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孝感市分行营业部账户2034××××3921的存款28389.97元;中国银行武汉中信支行账户5560××××6366的存款4642.01元;二、继续冻结湖北源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他人享有的58611280元到期债权。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已向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继续停止支付其应支付湖北源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9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源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保全实施完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需书面提出续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