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异36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后湖四路香山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06936572Y(5-1)。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笑、金福国,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调查、查询档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代正超,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8日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代正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鄂0381执6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撤销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天石公司称:经核查,目前被执行人***、代正超在我公司并无到期债权也无应付工程款。请求解除(2020)鄂0381执6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代正超在我公司处债权和工程款的查封保全措施。
经审查查明:***诉代正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9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9)鄂038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代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欠款52000元及自2017年8月25日和2018年2月1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9571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代正起、***共同负担。到期被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2020年5月11日,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代正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1.支付劳务费52000元、利息9570元,2.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560元,3.执行费848元。逾期被执行人代正超、***没有履行。2020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0)鄂0381执630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代正超、***在丹江口市附属医院、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债权和工程款64100元,该款由本院提取。
本院认为:异议人天石公司与丹江口市附属医院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以及被执行人代正超、***发包给申请执行人***在丹江口市附属医院施工是客观事实,本案欠付申请执行人许国停施工人工资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代正超、***在丹江口市附属医院、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债权和工程款64100元措施并无不妥。且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异议人天石公司异议请求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李永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阳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项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