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路严、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269号之一
申请人:路严,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芳,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岳,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路严诉被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鄂0116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路严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鄂01民终7031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鄂0116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路严在提起诉讼前,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鄂0116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8日,对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鄂0116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12月3日,原告路严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被告的上述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路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先元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