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410号
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启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启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账户(账号:12×××52),保全金额共计170000元。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启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账户(账号:12×××52),保全金额共计170000元。
保全费1370元,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侯秋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