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9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15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8772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如下: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润50万元;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润25万元;三、驳回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负担1525元,被告***负担45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7元、***负担833元,被告***负担2500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24日,本院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短信链接已查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23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94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52cb871867e5195@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70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实际控制并扣划1758.29元。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94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b456048423a0541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70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少,本院未予处置。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942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6d5907546dd28da@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70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少,本院未予处置。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942号之三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大通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收入80万元(每月预留1200元生活费)。 3.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0××*****牌汽车一辆,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942号之四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未予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942号之五执行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内存款80万元。 4.2022年10月11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秀城公园世家15号楼1**1001室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拍照留存。 2022年10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57075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758.2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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