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85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15A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七里河南路75号意中大厦13层1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79元,减半收取计5189.5元,保全费3920元,共计9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