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1687号
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