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449号
原告:***,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山东中齐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泉景同润商务大厦6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15A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齐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计7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