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1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魁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魁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向山东魁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山东魁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魁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褚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 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