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969284X1,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U61LXB,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关于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与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4083.7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