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高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与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26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969284X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U61LXB,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19)苏129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1.支付剩余货款1448098.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律师费损失5000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8883元。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 (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1月14日、1月15日、6月29日、7月6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省法院“点对点”网上查控;2.分别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及对外投资情况、并向周边群众或者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3.委托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B×××××、冀B×××××机动车;4.委托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区××办事处××**××号不动产;5.依法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代为划拨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6.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执行线索。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查明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划拨被执行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280.34元、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300.62元。于2021年2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B×××××机动车1辆,查封期限2年;***B×××××机动车,反馈结果为查无此车;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21年2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区××办事处××**××号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该房产在外省,受疫情影响,外出办案风险较大,现场调查处置不便,暂不予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执行到位313580.96元,其中缴纳执行费460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308977.96元。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7月9日,书面告知。 (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少量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9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