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1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U61LXB,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海晶北园**(天津禾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969284X1,住所地泰州,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上诉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