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55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969284X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泰士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购物广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551190453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淮安泰士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2民初8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37498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诉争标的,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关于(2019)苏0812民初8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薛 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师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