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653号
原告:******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柴达木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94797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安平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440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3.68元,减半收取计706.84,由原告******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 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学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