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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3581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安平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以“现因与被告青海省监狱管理局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52元,减半收取11076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