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3581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安平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以“现因与被告青海省监狱管理局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52元,减半收取11076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