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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5483号 原告:****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