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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4176号 原告:通辽市**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34128677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440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通辽市**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2022年6月1日,原告通辽市**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辽市**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通辽市**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