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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112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1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2)陕0102执保20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中国工商银行XXXX中心(账号:XXXXXXXXXXX********)、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2131962.82元。我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中国工商银行XXXX中心(账号:XXXXXXXXXXX********)、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2131962.82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中国工商银行XXXX中心(账号:XXXXXXXXXXX********)、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2131962.82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