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4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19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江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安平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2月28日生,住海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