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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31962.8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31962.82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铁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