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20号
申请人: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2359)、中国工商银行XXXX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98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608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000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033)存款共计人民币2131962.82元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2359)、中国工商银行XXXX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98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608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000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033)存款共计人民币2131962.82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