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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学彬、***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民初66号 原告:石学彬,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告:***,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旭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原告石学彬与被告***、青岛旭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石学彬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学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学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石学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