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贵裕兴贸易有限公司、***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355号 申请人:青岛贵裕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青岛片区前湾港报税港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2101-154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BE9GX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97941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338号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0384358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旭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7850556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819号10号楼2**3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6E9R2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贵裕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旭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青岛贵裕兴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旭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