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84号之一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1680061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旭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7850556L。
被告:**,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旭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8元,减半收取4119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