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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厦门某某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6338号 原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厦门***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康乐路212号之6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