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9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佳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飞耀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8年4月28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891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蓉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