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5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中执字第0034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至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欣建筑公司)与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信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淮中民初第000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统信科技公司向明欣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990833.24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统信科技公司向明欣建筑公司支付垫付的检测费等费用45460元;明欣建筑公司对统信科技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9513903.7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20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80元,由明欣建筑公司负担31349元,统信科技公司负担55731元。因统信科技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明欣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统信科技公司的房地产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统信科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明欣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统信科技公司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惠更虎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