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3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2601-6,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53399-7,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梅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2410345.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410345.25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款至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32×××00;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0月20日、2018年3月12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27623.73元,本院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
2、2017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7年10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收件人名址不符”而退信。
经阅卷,本案审理阶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判决书亦系公告送达。嗣后,本院通过网络公告系统,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
4、2017年10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
5、2017年11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11月5日,该车辆因未实际查扣,本院暂无法处置。
6、2017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消费。
7、2017年11月23日,本院提取了被执人房屋拍卖前租金472973元,扣除该案执行费26503元,本案分配所得31082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
8、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为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名下厂房在本案受理之前已处置完毕,且无余款。
9、2017年12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过程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0、2017年12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31082元,尚有执行标的237926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福禄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