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4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陈洋居委会陈海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24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补偿款220万元,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994000元(从2014年3月3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31日起以180万元为基数,均以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起以2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另案件受理费15458.5元,执行费4109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权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有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执行关联案件查封,本案等待分配)、无股权、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执行关联案件查封,本案等待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24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