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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与武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602民初4424号
原告: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23-21号。
法定代表人:潘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水务大厦4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培文,系该中心总经理。
原告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甘0602民初2176号民事裁定书,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甘06民终44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武威市瑞恒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信贤
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
人民陪审员  赵举先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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