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1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市场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3年5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9年1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7民初4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东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临海市,故本案依法应由浙江省临海市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诉称其受伤地点即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东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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