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明禧灯饰有限公司与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541号
原告:常州市明禧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傅村孙家组*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新兴路77号新迎北区**组团**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樊蔚。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明禧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常州市明禧灯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明禧灯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4.5元由原告常州市明禧灯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保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解松涛